Taipei Investors' Association in Malaysia Untitled Document

Untitled Document
新聞看板
台商新聞
馬國新聞
華商新聞

台商新聞


提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

   務許可辦法」資訊概要

內政部曾於92526日發布施行「跨國企業自由港事業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後為配合推動兩岸互利互惠的經貿交流,增進兩岸良性互動,復於9421日發布施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放寬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資格及人數,惟該辦法與本辦法所定來臺事由,「自由港區事業」及「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家履約」、「商務訪問」及「受訓」等短期停留性質之事由有重疊規範情形,爰檢討本辦法相關規定,將之修正為「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並於96820日發布實施,要點如下:

一、對於邀請單位為「自由港區事業」及「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者,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已另規範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本辦法名稱修正為「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二、為符合長期在臺停留性質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活動,屬長期停留性質,免附邀請書及預定行程表。

三、便利跨國企業所邀請在大陸地區或在第三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者,皆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送邀請單位轉發申請人,不須再赴香港領取正本,簡化發給入出境許可證之程序。

四、原規定申請人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基於人道考量,放寬其配偶及子女得申請隨行陪同來臺之規定。

有關「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詳細條文內容,可請查閱內政部網站(www.moi.gov.tw/about/about8_07.asp)或向代表處經濟組索取。

 

 


 

 
 
Untitled Document

馬來西亞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版權所有?2003
All rights reserved by Taipei Investorsssociation in Malay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