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的轉讓
在未與外國伙伴簽訂工業技術轉讓合約之前,依1975年工業協調法領有執照的工業計劃須事先向國際貿工部取得核准。
這政策的目的有三:確保合約不會對本地一方強加不平等與不合理的限制,確保合約不會損害國家利益,以及確保所支付的酬金(假如適用)與轉讓的技術水平相稱。
1. 工業技術的轉讓分類
工業技術轉讓合約涵蓋:
-對特有的製作方法、配方或製造技術(有專利或無專利)的使用許可權
-對設立工廠的其他知識與專門技術
-各種的技術援助與支援服務
為了上述目的,兩方或多方可依下列方式簽訂特定合約:
(i) 合資企業合約-用於開設由本地與外國人士合資聯營的公司。
(ii) 技術援助與實用技術合約-其中一方為了一筆酬金或專利費提供對方製造某物品的技術援助與實用技術。
(iii) 許可證合約- 許可證頒發者給予接受者使用其專利、商標與其他工業或知識財產的權利,以生產某些物品以換取一筆酬金或專利費。
(iv) 專利與商標合約-其中一方給予另一方使用其專利及商標的權利以生產某些物品以換取一筆酬金。
(v) 統包式合約-獲得承包合約者自始至終執行全部工作,包括諮詢、管理、技術與其他服務,直至承包的計劃完成,並可立即開始生產或使用。
(vi) 管理合約-一方為另一方提供管理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