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獎勵
馬來西亞的直接與間接稅務獎勵由1986年促進投資法、1967年所得稅法、1967年關稅法、1972年銷售稅法與1976年國產稅法所訂定。這些法令涵蓋對製造業、農業、旅遊(包括旅館)業、核准服務領域、研究開發、培訓與環境保護活動的投資。
直接的稅務獎勵給予在一段有限的時間內完全或部份的所得稅減免,而間接獎勵則是豁充繳交進口稅、銷售稅和國產稅。
1. 對製造業的獎勵
1.1 對製造業公司的主要獎勵
給予在製造業領域投資公司的主要獎勵是新興工業地位與投資賦稅減免。
新興工業地位與投資賦稅減免的合格條件是基於一些優先事項,包括增值、技術與工業聯繫。合格的計劃被稱為“受促進的活動”或
“受促進的產品”(請參閱附錄I)。
(i) 新興工業地位
核准新興工業地位的公司可獲得五年的部份免稅,公司只須對其法定收入*的30%課稅,減免期由“生產日”算起(“生產日”是公司的日產達到最高產能30%當天)。
在沙巴、砂撈越和半島馬來西亞“東部走廊”+ 的公司可獲得另外的獎勵,即在五年的免稅期間,它們只需對其法定收入的15%課稅。所有截至2005年12月31日收到的申請將可享有這項另外的獎勵。
新興工業地位的申請書應提交馬來西亞工業發展局(MIDA)。
(ii) 投資賦稅減免
新興工業地位的交替選擇是投資賦稅減免(ITA)。核准ITA的公司的合格資本支出(如廠房、機械或其他設備),從招致首筆合格資本支出當天算起的五年內,得享有60%的減免。
*“法定收入” 是從總收益扣除收益支出與資本折讓後而得。
+ 半島馬來西亞的“東部走廊”是指吉蘭丹、丁加奴與彭亨等州以及柔佛州的
豐盛港縣。
公司可利用這減免額去抵銷課稅年的法定收入的70%。未用的減免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完為止。餘下的法定收入的30%將依據現行的稅率而課稅。
如同新興工業地位的公司一樣,在沙巴、砂撈越和半島馬來西亞“東部走廊”的公司也享有另外的獎勵。這些公司可獲得合格資本支出的80%的減免,這減免額可用來抵銷課稅年內法定收入的85%。所有截至2005年12月31日收到的申請將可獲得這項另外的獎勵。
投資賦稅減免的申請應提交MIDA。
1.2 對高科技公司的獎勵
高科技公司是指從事新興技術領域內受促進的活動或生產受促進的產品的公司(請參閱附錄II)。高科技公司可享有:
(i) 為期五年的新興工業地位,其間法定收入全部免稅,或
(ii) 合格資本支出可享有60%的投資賦稅減免,從招致首筆合格資本支出日算起,為期五年,未用的減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使用至用完為止,這減免可被用來抵銷每課稅年的全部法定收入。
高科技公司須符合下列標準:
- 本地研究與開發的年度支出,至少達銷貨總額的1%,不過公司可從開始生產或營業的3年內達到這個水
平。
- 科學與技術員工的人數至少佔公司員工總數7%,這些員工必須擁有學位或文憑資格,並有至少5年的相關經驗。
申請應提交MIDA。
1.3 對策略性投資案的獎勵
策略性的投資案是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產品或活動。其一般的特點是投資金額大而回收期長,技術水平高,作業整合,可引發廣泛的聯繫並對國家的經濟有重大的影響。這類的投資可享有:
(i) 為期十年的新興工業地位,其間法定收入全部免稅,或
(ii) 合格資本支出可享有100%的投資賦稅減免,為期五年,減免額可用來抵銷每課稅年的全部法定收入。
申請應提交MIDA。
1.4 對小型企業的獎勵
實收資本不超過RM50萬,而其中馬國民的股份至少佔70%的小型製造業公司可依據1986年促進投資法申請新興工業地位。獨資或合伙經營的企業也可申請這項獎勵,惟須組織一間新的有限公司以接管現有的生產或活動。申請者公司不可為另一家公司的附屬公司,若後者的股東資金超過RM50萬。
小型公司須符合下列的其中一個條件:
- 公司的產品是製造業所利用的原料或零件;
- 公司的產品將代替進口貨,且其本地材料含量價值超過50%;
- 公司至少出口50%的產量;或
- 該計劃對鄉村地區的社經發展有貢獻。
有關公司須從事或生產為小型企業規定的受促進活動或受促進產品(請參閱附錄III)。
申請應提交MIDA。
1.5 對加強工業聯繫的獎勵
為了鼓勵大型公司參予工業聯繫計劃,為確保供應商的產品品質而花在培訓員工、產品開發與測試、以及工廠審計等方面的開銷,可在所得稅計算中被扣除。
包括中小型公司的供應廠商,如打算製造或從事依工業聯繫計劃受促進的產品或受促進的活動(請參閱附錄IV),可申請下列獎勵:
(i) 為期五年的新興工業,其間法定收入全部免稅,或
(ii) 合格資本支出可享有60%的投資賦稅減免,為期五年,減免額可被用來抵銷每課稅年的全部法定收入。
為了鼓勵供應商進軍國際市場,依據一個核准工業聯繫計劃的供應商,如在價格、品質和產量方面能達到世界水平,將可獲得下列獎勵:
(i) 為期10 年的新興工業地位,其間法定收入全部免稅,或
(ii) 合格資本支出可享有100%的投資賦稅減免,為期5年,減免額可被用來抵銷每課稅年的全部法定收入。
申請應提交MIDA。
1.6 對生產機械與設備的獎勵
生產特定機械與設備即工作母機、塑膠注射成型機、材料裝卸設備、機械人與工廠自動化設備以及上述機械與設備的零部件的公司可獲得下列獎勵:
(i) 為期20年的新興工業地位,其間全部法定收入免稅,或
(ii) 合格資本支出的100%的投資賦稅減免,為期5年,減免額可被用來抵銷每課稅年的全部法定收入
申請應提交MIDA。
1.7 對製造業的另外獎勵
投資於製造業的公司也可獲得下列獎勵:
(i) 再投資減免
從事製造業的公司,已作業至少12個月者,因擴充產能,提升與現代化生產設備,產品多樣化,以及自動化生產設備而招致合格資本支出者,可獲得再投資減免。
減免額是合格資本支出的60%,可被用來抵銷課稅年法定收入的70%,未用的減免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完為止。
再投資減免可連續15年被享用,從第一次的再投資那年算起。公司只能在合格計劃完成後,即建築建成後或廠房或機械被啟用後,才能提出要求。因再投資而取得的資產在再投資後的兩年內不得轉讓。
在沙巴、砂撈越與半島馬來西亞的東部走廊進行再投資的公司,可用再投資減免來抵銷課稅年的全部法定收入。
申請應提交國內稅收局。
(ii) 加速資本折讓
享用了15年的再投資減免後,再投資於生產受促進節產品的公司可申請加速資本折讓,資本支出的加速資本折讓在3年內用完,即第一年的40%的最初減免額以及20%的年度減免額。
申請應提交國內稅收局,並附上一封MIDA的信件證明公司生產受促進的產品。
(iii) 出品值增加的稅務減免
為了鼓勵出口,馬來西亞的製造業公司可獲得:
- 相等於出口值增加的10%的法定收入的稅務減免,但出口貨物的增值至少達30%,
或
- 相等於出口值增加的15%的法定收入的稅務減免,但出口貨物的增值至少達50%。
要求應提交國內稅收局。
注:有關其他對製造業的獎勵,請參閱第37頁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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