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工業方案的核准
1.1. 1975 年工業協調法
馬來西亞的1975年工業協調法(簡稱ICA)的主旨在於確保國內工業的有秩序的發展與成長。
該法規定,凡從事工業的公司,假如其股東資金為馬幣250萬零吉(RM250萬)或以上,或其全職僱員的人數為75或以上者,均須向國際貿易與工業部(簡稱貿工部MITI)申請工業執照。
所有工業執照的申請須呈交馬來西亞工業發展局(簡稱MIDA)。該局是貿工部管轄下為促進與協調馬國境內工業發展的機構。
依據工業協調法,有關的定義如下:
· “工業活動”是指為了使用、銷售、運輸、交送或處置的目的,而對任何物品或材料進行製作、改變、混合、裝飾、潤飾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或改裝的活動,這包括零件的組裝及船舶的修理,但不包括一般與零售或批發業相關的活動。
· “股東資金”是指公司實收資本、儲備金、股份溢價帳餘額,以及損益分配帳餘額的總和。
其中:
- 實收資本是指與優先股與普通股,但不包括因固定資產重估而發出的紅股相關的資金。
- 儲備金不包括因固定資產重估,資產折舊、換新或重置以及資產遞減而設定的準備金。
- 股份溢價帳餘額不包括因固定資產重估而發出的紅股所引起的貸項。
· “全職受薪僱員”是指在公司內每天正常工作至少6小時,每年12個月內,每月工作至少20天,且有領薪金的所有人員。
這包括由該機構發出薪金及控制的出勤銷售、工程和維修人員;也包括註冊公司的董事,但只因出席董事會議而領取酬勞者除外。這定義涵蓋定期領取薪金或津貼以及繳納僱員公積金或其他退休金的家庭工作成員。
1.2. 工業方案核准指南
馬來西亞過去十年的快速工業成長造成了對工業勞動力的高需求,這依次地導致勞動力市場的緊縮。
有鑒於此,政府對工業方案的核准指南是基於資本投資額與職員的比率。比率低於每人RM5萬5千的投資案被劃定為勞工密集者而不能獲得工業執照或稅務獎勵。
不過,符合以下任何準則的方案,可以豁免受上述標準的約束:
· 增值超過30%
· 管理、技術與監督人員指數超過15%
· 有關方案從事受促進的高技術活動或生產受促進的產品(請參閱附錄II的受促進活動和產品表)
· 有關方案設置於半島的馬來西亞東部走廊(吉蘭丹、丁加奴、彭亨等州以及柔佛州的豐盛港縣),沙巴和砂撈越。
擴充產能與產品多樣化
己領有執照的公司,欲擴充生產能力或從事多樣化計劃以製造另外的產品,須向MIDA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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