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服務說明
最近修改日期:2008/7/16
受理地點: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55100 Kuala Lumpur
電話:03-21615508, 21614439
電傳:03-21610969
電子信箱:teco@po.jaring.my
服務時間: ( 公共假期除外 )
收件:週一至週五:09:00至12:00
發件:週一至週五:15:30至16:30
處理時間:一般案件於受理後三個工作天核發,特別案件或需要呈報外交部核准者,依照外交部回復時間長短而定。個別案件之確定發件時間,請依照本處人員之告知為準。
護照費用:馬幣140元 (護照申請表:可向本處櫃台索取或自網路下載護照申請表)
http://www.boca.gov.tw/public/Attachment/5111618261771.pdf
本處無郵寄服務。
速件處理費:增收護照費用之50%
送件方式:須由本人親自申請
※本說明係依據2008年7月16日時點之領務規定撰寫,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變更本說明內容之權利,倘有變更,以本處領務櫃臺及公告欄之規定為準。
※國人於海外遇有緊急危難,在馬來西亞境內可撥本處緊急聯絡電話: 019-381-2616,或撥外交部「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800—0885-0885,在國內之親友可撥(03)398-2629,(03)393-2628及(03)383-4849。本處將有專人接聽並協助處理。
一、在馬國出生人士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馬國出生人士其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1980.2.10前出生者僅可依父取得國籍,不可依母取得國籍)
(一)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父為馬國國籍者如何向本處申請護照
須備以下文件:
(1) 足資證明申請人之母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包括其母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我國護照及國籍證明書等文件之一。
(2) 業經馬國外交部驗證屬實之出生證明正本。
(3) 依照原文翻譯成中文。
(4) 申請人之母護照正本,驗畢歸還。(另備護照相關頁次影本乙份)
(5) 倘申請人之母在台設有戶籍者,請備妥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6) 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5張(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7) 填寫文件證明(須詳載用途)及護照申請書各乙份。
(8) (A)文件證明費用:原文驗證費55馬元,翻譯驗證費110馬元。(B)護照申請費用:140馬元。
(9) 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免費
其應備文件如次:(A)入出國申請書並附照片一張;(B)中華民國護照;(C)經本處驗證之馬國出生證明/或有效居留證);(D)子女姓氏父母同意書
備註:申請人中文姓名之處理原則:未在台設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姓氏」部分:1、婚生子女:母(我國女子)已在台設籍,且在戶籍謄本中已有其父(外籍男子)之中文姓氏,以該姓氏為子女姓氏。2、非婚生子女:應從母姓。(二)「名字」部分:以符合中華民國法令及命名習俗為原則,但不宜自創新字。(三)護照外文姓名處理原則:申請人可繳驗相關證件後,使用其原有之外文姓名,作為我國護照之外文姓名。
二、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婚生子女如何向本處申請護照
須備以下文件:
(1) 父親在台已作結婚登記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 業經馬國外交部驗證屬實之出生證明正本(馬來文版)。(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3) 依照原文翻譯成中文。
(4) 申請人之父、母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壹份,驗畢歸還。(另備護照相關頁次影本乙份)
(5) 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5張(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6) 填寫文件證明(須詳載用途)及護照申請書各乙份。
(7) (A)文件證明費用:原文驗證費55馬元,翻譯驗證費110馬元。(B)護照申請費用:140馬元。
(8) 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免費;其應備文件如次:1、入出國申請書並附照片一張;2、馬國護照(如有);3、經本處驗證之馬國出生證明/或有效居留證;4、子女姓氏父母同意書
(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備註:
(1)如持有外國護照請出示該外國護照正本連同影本兩份。
(2)如持有效台灣地區入出境證亦應繳回註銷。
(3)未滿20歲者申請護照時,其在台有戶籍之父或母須隨同前來申請。
三、中華民國護照換發
須備以下文件:
(一)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並攜帶最近一次的舊護照正本。
(二)未滿20歲者須申請護照時,父或母或監護人須隨同前來申請,並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壹份或護照正本連同影本兩份,及三個月內所發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連同影本乙份。
(三)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2張(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四)本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
(五)現行護照出生地欄須依實際出生地登錄,辦理時請請繳交我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等已登載出生地之證明,倘無,可以具結方式辦理
四、中華民國護照遺失補發
須備以下文件:
(一)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壹份,或三個月內所發之戶籍謄本正本連同影本乙份,或戶口名簿正本連同影本兩份。倘係遭劫竊而遺失護照,請檢具原持舊照、身份證及馬國居留證等相關証件影本。
(二)未滿20歲者須申請護照時,父或母或監護人須隨同前來申請,並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壹份或護照正本連同影本兩份,及三個月內所發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連同影本乙份。
(三)遺失護照之馬國警察局報案證明單(英文版)正本。
(四)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2張(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備註:
1、凡屬緊急申辦案件可改申請立即換發入國證明書(免費)。
2、原有馬國入境簽證遺失時,須向馬國移民廳辦理特別准證方得以出境。
3、申辦特別准證(Special Pass)作業程序,申請人須攜帶以下文件:
(1)入國證明書 (或補發之護照)
(2)警察報案記錄
(3)入境記錄(票根、旅客名單、航空公司證明文件等)
(4)回程機票
馬國移民廳簽證、證件及准證組地址:
Bahagian Visa, Pas Dan Permit
Jabatan Inigresen Malaysia
Kementerian Hal Ehwal Dalam Negeri
Tingkat 3 (Podium)
Blok 2G4, Presint @,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62550 Putrajaya. Tel: 03-88801313
五、 中華民國護照末頁已加註『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馬國就學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換發
須備以下文件:
(一)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壹份,或三個月內所發之戶籍謄本正本連同影本乙份,或戶口名簿正本連同影本兩份。
(二)未滿20歲者須申請護照時,父或母或監護人須隨同前來申請,並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壹份或護照正本連同影本兩份,及三個月內所發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連同影本乙份。
(三)最近一次的舊護照正本。
(四)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2張(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五) 申請人16歲前已在馬國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證明及現今之在學證明(須經本處驗證)正本及影本一份。(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六、如何申請馬國僑居加簽
(一)
旅馬來西亞國人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必須先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有效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
2.連續四年持有效期一年以上之馬國居留准証。
3.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並持有在僑居國連續住滿六個月以上,或是最近兩年在僑居國每年累計住滿八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 旅外國人在台灣設有戶籍者,請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以備我駐外館處查驗。(可請本處代為申請,每份收費10馬元)
(三) 如果依據「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確定申請人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倘為男子於年滿16歲當年1月1日以後申請者,確定其於接近役齡及役齡期間沒有入出國紀錄(或在台停留期間一年累計未超過183天),並且申請人的中華民國護照上也沒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持照人出國應經核淮」等限制戳記,申請人就可以依一般規定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否則必須得到內政部同意才能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須備以下文件:
1、 沒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持照人出國應經核淮」等限制戳記之有效中華民國普通護照
2、 連續四張馬國居留准証(需效期一年以上者)
3、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4、 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2張( 1.5 X 2吋,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5、 填寫申請表乙份並詳載用途。
七、未滿十二歲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赴台定居
(一)適用對象:
1、在國外出生,未滿12歲,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
2、在國外出生,未滿12歲,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母原在臺灣地區均設有戶籍或非婚生子女出生時母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無戶籍國民。
(二)應備文件:
1、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2、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6歲以下者,得以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外文及中譯本預防接種證明代替。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2)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或入境證;或外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父母2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國者,需父或母之戶口名簿;持外國護照入國,父母均設有戶籍者,需父母2人之戶口名簿;非婚生子女持外國護照入國者,需母之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
(4)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則附有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
(5)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經外館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4、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5、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6、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注意事項:
1、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規定: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未於15日之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2、未滿12歲之計算標準:以各服務站受理定居申請之日為準。
3、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中、外文本均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四)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移民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mail_box.asp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mail_box.asp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_index1.asp
服務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_Class1.asp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100-66台北市廣州街15號
NO.15,GUANGJHOU ST.,JHONGJHENG DISTRICT, TAIPEI CITY 100-66, TAIWAN (R.O.C.).
•服務時間:台北市服務站: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30,中午不休息•各地服務站: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30,中午不休息
•總機電話:(02)2388-9393•語音答詢專線:(02)
2370-2797•人工答詢專線:(02)2389-9983•外國人在台生活服務專線:(886)0800-024-111